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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近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辖区内某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代关联企业支付土地交易费,直接于费用科目列支,未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列支商业保险支出;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未列入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税前列支;投资者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为一谈等问题。
因此,上述案例中,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严格划分;如果成本费用中列支了投资者的工资福利,则应在全部纳税调增的同时,调减投资者减除费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独资企业应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保证税务处理合规性,纳税调整不能随意,否则不仅面临补税、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将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给企业带来损失。
问: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因此,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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